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調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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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調字第11號
聲 請 人 銘祥順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銘煌
上列聲請人因與 陳月 間聲請除去妨害等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系爭土地(即臺北市
○○區○○路○段○號前之空地)之交易現值,並補繳聲請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
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且未提出系爭土地交
易現值之相關資料,致本院無從核定系爭標的價額。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
,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書記官楊夢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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