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原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原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原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潔諭選任辯護人陳家慶律師被告賈賢駿選任辯護人 鄭懷君 律師選任辯護人文聞律師選任辯護人 殷節 律師被告 羅偉哲 選任辯護人 陳逸華 律師選任辯護人 李明諭 律師被告 曹閔傑 被告 曹烜浩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惠玲
法官李郁屏法官林妙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嘉玲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