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84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8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1843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周柏成 被告享邑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郭和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參萬陸仟捌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玖拾陸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被告享邑國際有限公司(下稱享邑公司)、郭和讓(下與享邑公司合稱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享邑公司於民國110年12月16日邀同郭和讓為其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分2筆撥款,如附表編號1、2所示)、50萬元(分2筆撥款,如附表編號3、4所示),約定借款期間均為自同年月20日起至113年12月20日止,借款利率均按伊企業換利指數(月)利率加碼百分之6.47(截息時利率如附表各編號「週年利率」欄所示),另約定如未按期攤還本息,自違約日起算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嗣享邑公司就附表編號1至4所示借款,僅依序繳納本息至112年3月19日、同年5月20日、同年3月19日、同年5月20日,依約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積欠本金共計103萬6,816元及相關利息、違約金尚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上開欠款、利息及違約金。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產品利率查詢、催放帳戶最近截息日查詢、放款帳號最近截息日查詢等為憑(見本院卷第14至27、41至44頁);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如
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院併依職權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為1萬1,296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書記官陳芝箖附表:民國/新臺幣編號借款金額請求金額利息計算期間週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方式195萬元65萬6,662元自112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7.87%自112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25萬元3萬4,554元自112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7.96%自112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340萬元27萬6,488元自112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7.87%自112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410萬元6萬9,112元自112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7.96%自112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合計103萬6,8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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