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號債務人 羅瑋侖 代理人 邱陳 律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者,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者,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
1項、第64條之1、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22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乙份(見本院卷第5頁)在卷可稽。債務人所積欠之違約金及費用合計為新臺幣(下同)940,753元,是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權總額為11,716,896元(計算式:無擔保債權總額12,657,649元-940,753元=11,716,896元),未逾1,200萬元,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非屬應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之情形,合先敘明。又債務人因燒燙傷需長期進行植皮手術及復健治療,無法穩定就業,目前任職於微真有限公司擔任業務助理,薪資每月約2萬648元,有病歷資料、勞工投保資料表及薪資單明細在卷可稽(見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22號卷第90至308頁、本院卷第112頁)。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72期,每期清償6,283元,總清償金額45萬2,376元,清償成數為
3.58%。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一)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所得外,名下尚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見本院卷第105至107頁)存卷可考。目前相當於保單價值之預估解約金經本院查詢為4萬4,954元,債務人願提供約全部(超過九成)之等值現金,於更生方案第1期至第72期每期增加清償562元(計算式:624×0.9=562),合計4萬464元(562×72=40,464),以增加更生方案總還款金額,足徵債務人之還款誠意。債務人聲請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為60萬6,000元扣除必要支出49萬5,552元後,僅剩餘11萬448元,低於上開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45萬2,376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其權益已受保障。
(二)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其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加上勞健保每月必要支出約為2萬2,044元,低於臺北市112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之2萬2,816元,得認債務人已相當節制其生活程度。
(三)又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查債務人現每月收入平均約2萬6,400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2萬0,044元,餘額為6,356元,已提出超過九成之5,721元用以履行更生方案,更願提出超過九成之財產價值之現金562元分期清償,每月共清償6,283元,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1規定,得認債務人已盡清償之能事。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藍凰嘉附件一:更生方案
壹、更生方案內容1.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個月為1期,共72期,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6,283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2.債務總金額:12,657,649元。3.清償總金額:452,376元。4.總清償比例:3.58﹪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金額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71,0752842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195,1082,0823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906,7734504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536,211763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283,6066376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095,0931,5367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9,783531合計12,657,6496,283參、補充說明一、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二、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附件二: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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