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49號原告 鐘家蔆 即 鐘碧玉 訴訟代理人 林道啟 律師
林建宏 律師被告 徐慶雲
黃榮墩 黃鳳美 訴訟代理人 李效文 律師
參加人 駱炎德 訴訟代理人 蔡本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99年3月9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附表欄附表二編號2中關於○○鄉○○○段「654-2」地號之記載,應更正○○○鄉○○○段「645-2」地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99年3月9日所為97年度重訴字第49號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欄附表二編號2中關於○○鄉○○○段「654-2」地號之記載,○○○鄉○○○段「645-2」地號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即原告聲請更正之,為有理由,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民事庭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