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1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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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100號原告 涂毓庭 訴訟代理人 張天民 律師複代理人 李宗益 律師被告 江國寶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第三行「壹佰柒拾萬壹仟零陸拾伍」之記載,應更正為「壹佰柒拾萬壹仟伍佰陸拾伍」。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之壹第一項第十四行、第十七行;事實及理由欄之貳第一項第四行、第十八行;事實及理由欄之貳第五項第八行「1,701,065」之記載,應更正為「1,701,565」。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林文慧法官何宗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書記官許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