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70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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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7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705號債權人宜蘭縣宜蘭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正仁 債務人 黃秀蘭 債務人 張博仁 債務人 張博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零柒萬肆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秀蘭於98年5月14日邀同債務人張博加、張博仁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壹佰伍拾萬元正,約定於民國118年5月15日清償,第一段利息自民國98年5月15日起至民國98年11月14日止按聲請人牌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碼年息1.24%浮動計息,嗣後隨牌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第二段利息自民國98年11月15日起至民國100年5月14日止按聲請人牌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碼年息1.44%浮動計息,嗣後隨牌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第三段利息自民國100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聲請人牌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碼年息1.64%浮動計息,嗣後隨牌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並按期平均攤還本息,遲延履行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債權人除得請求債務人清償全部本金,債務人仍按上開利率付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每月按本金金額照原貸利率之一成及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原貸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並立有借據乙紙暨約定書為證。
(二)詎上開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催討無效(除獲部分本金425,550元正及至民國105年4月15日止之利息外,其餘部份迄未清償),依法債務人等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自民國105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借據影本可證(原本如 奉鈞院 通知,當即呈送核對)。茲為請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債權,至為公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徐麗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書記官詹玉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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