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30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允安選任辯護人林恒毅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陳怡龍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6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允安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伍年柒月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坦承犯行,並有卷附相關證據在卷,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犯後有逃亡之事實,所犯加重強盜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羈押之理由及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應予羈押,而裁定自民國105年4月12日起羈押被告。
三、本件之羈押期間將於105年7月11日屆滿,被告及其辯護人並未聲請停止羈押,僅請求能將被告轉另案執行(見本院卷第152頁)。本件已於105年7月4日辯論終結,被告就檢察官起訴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加重竊盜罪、第330條第1項攜帶兇器加重強盜罪均坦承不諱,並有卷附相關證據在卷,被告涉犯上開罪名均犯嫌重大,且犯後有逃亡之事實,所犯加重強盜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爰裁定自105年7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博
法官陳嘉年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