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9年度台聲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聲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五一六號
聲請人乙○○
KORNEL
甲○HILLEG共同代理人 蔡淑明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丙○○為養子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奇福
法官陳國禎法官李彥文法官陳重瑜法官劉延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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