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再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再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再字第47號聲請人三莊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正着 相對人 郭登富大登法律事務所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債權存在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17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最高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編之規定,聲請再審,並專屬為裁定之原法院管轄,同法第507條準用第499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就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179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有民事再審釋明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1頁),依上說明,應專屬為裁定之原法院即最高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聲請人誤向本院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移送最高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光釗
法官袁雪華法官李昆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書記官張郁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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