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45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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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4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457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4年度聲沒字第16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錠劑參顆,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又MDMA係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毒偵字第79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查扣之MDMA3顆係屬違禁物,爰依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查被告因涉嫌自94年5月2日起至同年9月27日止,連續施用第2級毒品MDMA,為警於同年9月27日深夜2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與中山路口查獲。嗣其施用毒品犯行,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毒偵字第79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據本院核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7988號卷無訛。而扣案3顆藥丸經送鑑定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驗前淨重0.8公克、驗後淨重0.75公克),亦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編號9411–61
2號檢驗報告1份在卷可憑,是該扣案之物品確係第二級毒品MDMA等情,洵堪認定。從而,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宗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2月26日
書記官王壹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