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924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李怡毅 相對人甲○○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萬叁仟壹佰柒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民國94年度重訴字第331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呈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2月26日
書記官曾瓊玉┌───────────────────────────────┐│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73171元││├───────┴──────────┴────────────┤│總計7317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