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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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交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訴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豐翔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5月26日上午9時30分於本院刑事第25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琄琄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