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重家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家訴字第19號上訴人 曹玲莉 被上訴人 曹柯珠桂
曹晉嘉 曹玲芳 曹玲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8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之16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3年9月16日發函通知上訴人於收受函文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駁回上訴,該函文已於103年9月2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未據繳納裁判費,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鄭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書記官林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