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28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景銘具保人林曾玉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79號、102年度執字第14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曾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曾玉因受刑人林景銘詐欺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6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具保人林曾玉因受刑人林景銘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8月14日指定保證金60,000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而將受刑人釋放。該案嗣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768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726號判決判處受刑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等情,業經本院調閱執行卷宗查閱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㈡受刑人於上開案件執行時,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合法傳喚後,屆期仍未到案接受執行,另經該署檢察官囑託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派警執行拘提未獲,受刑人迄今仍未依法到案執行,復未因另案在監、所執行或羈押,顯已逃匿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函暨所附之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拘提事項簡覆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監在押紀錄表等檢附於前開執行卷宗內可按,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考,足證被告確已逃匿,是聲請人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鍾貴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蔡秋明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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