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131號原告 林介利育宏 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林介能 被告勝暉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素貞 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 律師複代理人 陳衍仲 律師複代理人 胡家芬 上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5月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附註:
⑴原告應就被告102年2月21日民事答辯(三)狀附件二、被證6及被證7之答辯內容,提出辯論意旨狀,繕本逕寄對造。
⑵庭期日有依被告聲請通知證人 劉西斌蕭月嬌 到庭,被告應墊
付當日證人旅費。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書記官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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