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521號上訴人即原告 蔡宗樺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奇正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8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1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9月2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書記官李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