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勞執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執字第72號聲請人 張永翰 相對人浩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見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八年五月十三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萬參仟參佰參拾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8年5月13日業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在案,其內容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新臺幣(下同)23,330元,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給付積欠薪資等爭議,前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指派條解人於108年5月13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結果為:「…四、資方給付勞方(張永翰)108年4月工資及特休未休折算工資23,330元。同意資方分期給付上開金額(23,330元);資方應給付勞方自109年3月15日至109年7月15日分5期逕匯入勞方原薪資指定帳戶,給付日期及數額如下…上述約定期日應給付數額,資方一期未如期給付即視為全部到期。」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尚未給付之23,330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書記官周子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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