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字第270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士簡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
年度偵字第24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新臺幣伍
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並補充:被告前因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2年5月26日易科罰金執
行完畢,其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
畢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卷
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其因一時失
慮,致罹刑典,且所拾得財物全數由被害人領回,有贓物認
領保管單一件在卷可佐,被告受此次罪刑宣告之教訓後,應
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
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第74條第1項第2款,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陳麗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