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8年度東簡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東簡字第46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間提起異議之訴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34,24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簡易庭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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