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3976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政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