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簡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139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呂佳玄

被告 徐慶霖 即冠憶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案由欄「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清償消費借貸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博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黃建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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