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司簡聲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司簡聲字第85號

聲請人 黃啓瑞

相對人 黃承威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

雖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旗簡字第173號判決確定,

原共有人 黃松瑞 須給付相對人補償金,聲請人向黃松瑞購入土地,其為就債之關係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聲請人依上開判決所載地址寄發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受領補償,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相對人退件信封、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存證信函、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本院並依職權囑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派員依相對人戶籍地址查訪,查處情形為大門均上鎖,且查訪未遇,有該分局民國112年11月21日中警分刑字第1120082007號函在卷可稽,堪認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將其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於法無違,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