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145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朱珮瑄

被告 許惠芳

訴訟代理人 王銘柏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湖簡字第145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2年

12月6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趙薇莉

通譯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事實理由均引用兩造書狀及今日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趙薇莉

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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