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朱珮瑄
被告 許惠芳
訴訟代理人 王銘柏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湖簡字第145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2年
12月6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趙薇莉
通譯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事實理由均引用兩造書狀及今日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趙薇莉
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趙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