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智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智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智字第二八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適庸 律師被告台灣蘭吉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裁定命原告於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五月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許月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四日
書記官劉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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