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11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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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1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一0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一八七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林玫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四日
書記官曹復┌──────────────────────────────────────────────────────┐│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一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許金箱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廻│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參萬肆仟柒佰元│0000000│││││龍分行│││││├─┼─────────┼─────────┼───────────┼────────┼────────┼──┤│2│許金箱│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廻│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參萬貳仟零壹拾元│0000000│││││龍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