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一二號
原告甲○○
乙○○原告與被告寅○○、庚○○、辛○丙○○、戊○○、丁○○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肆萬零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四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李達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四日
法院書記官黃錫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