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補字第621號
原 告 張瑞誠
被 告 謝林玉枝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林玉枝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本院亦亦未能依原告所述查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茲限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
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數額,本件可提出108年度房
屋稅核課繳納資料上房屋核定之價額為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
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
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
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
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
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
;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原告並應提出被告謝林玉枝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