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4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46號聲請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炳昱 訴訟代理人 吳誠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3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民事庭法官王炳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許慈郁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附表:100年度司催字第12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威勝營造有限公臺灣土地銀行苗栗│99年3月30日│178,555元│ALB0000000││││司│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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