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7年度岡補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補字第203號
原   告  高葆鎮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
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30,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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