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補字第203號
原 告 高葆鎮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
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30,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