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7年度竹東小字第10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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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竹東小字第102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黃良俊
洪偉烈
被 告 柳富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
月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叁仟叁佰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
貳仟貳佰壹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
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書記官蕭宛琴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