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7年度岡補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補字第199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木火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966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
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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