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簡字第1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泓鋌
何俊徹
兼
代 收 人 何信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何黃秀 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訴訟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