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補字第193號
原 告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思國
原告因請求返還獎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佳慧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99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8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