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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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213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雨習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林瑞花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
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