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461號原告 陳安然 送達代收人 黃巧棟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13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64,9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書記官李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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