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9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5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麗貞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聲請人聲請專科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2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麻將牌壹副、牌尺肆支、桌面牛皮紙壹張、記帳墨水筆貳支、記帳紙貳張、帳冊壹本及賭資新臺幣壹萬柒仟元,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麗貞因賭博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五年度營偵字第四○○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日緩起訴期滿。而扣案之賭具即麻將牌一副、牌尺四支、桌面牛皮紙一張、記帳墨水筆二支、記帳紙二張、帳冊一本及賭資新臺幣(下同)一萬七千元等物品,分別為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爰依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之本案賭博犯行,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以九十五年度營偵字第四○○號為緩起訴處分,該緩起訴處分並於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一日確定,緩起訴期間三年,於九十八年四月二十日期滿,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上職議字第一二七一號處分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一份附卷可稽。而扣案之麻將牌一副、牌尺四支、桌面牛皮紙一張、記帳墨水筆二支、記帳紙二張、帳冊一本及賭資一萬七千元,分別為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見警卷第二頁),並有現場照片十三張在卷可稽(見警卷第五十一至五十七頁),依照上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為專科沒收之物,從而,聲請人聲請將該扣押物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方秀貞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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