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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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9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5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曉樓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扣押物(99年度聲沒字第6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為零點貳陸肆公克),沒收並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第二級毒品,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員警於民國99年5月8日17時20分許,在臺南市○○區○○○街○○巷○○號10樓之1號被告之住處,對被告實施搜索,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後淨重0.264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禁止販賣、施用、持有之毒品違禁物,而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該案並未就扣案之上揭毒品宣告沒收銷燬,爰依首揭法條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三、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為0.264公克),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以化學呈色法及氣相層析質譜儀法確認鑑定分析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高市凱醫驗字第1522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報告書1份在卷可稽(見99年度聲沒字第615號卷第10頁)。是扣案之白色結晶為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自應依前開規定諭知沒收並銷燬之,是聲請人上開聲請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志賢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