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8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798號
98年度訴字第868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辯護人欄位之漏載應更正加入「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4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辯護人欄位漏未載入「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顯係漏載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首揭規定及解釋,應予更正加入「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佩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佳慧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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