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27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執字第22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受刑人甲○○犯竊盜罪,經依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因該受刑人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2210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2210號執行卷宗,受刑人經合法傳拘未到,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到庭,足見受刑人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錦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璧卉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