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45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45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454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育銓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7258號、第118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育銓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張育銓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其行為危害性較直接行為人為輕,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貪圖來源不明金錢,率而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予他人作為犯罪之用,造成被害人遭詐鉅款後偵查犯罪者之困難,危害社會治安,破壞人際信賴,所為實不足取,兼衡其素行、自陳之智識程度、年齡尚輕、經濟、生活狀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犯後自知事證明確而坦承犯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張育銓供稱伊將本件銀行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謝堯瞬 」之人而取得5萬元作為代價等語(106年度偵字第11840號卷第34頁),是以被告本件犯罪所得為新臺幣5萬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並同條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王偉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如龍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17258號
第11840號被告張育銓男21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6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育銓可預見將自己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提供予他人使用,可能因此供不法詐騙份子利用,以詐術使他人將款項轉入後,再予提領運用,因而幫助他人從事詐欺犯罪,竟仍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5年7月17日前某時,在新北市○○區○○街某公園內,將其申設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土銀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以此方式幫助該男子所屬詐欺集團成員詐騙財物。嗣該不法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5年8月23日起,由集團某成員透過電話與 邱瑞連 聯絡,並冒稱檢察官等公務員名義對邱瑞連稱:「因中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涉犯詐欺,因你3年前投資該公司並擔任股東,認同為共犯,需要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或交給指定人員,以便監管等語」,致邱瑞連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分別於105年8月25日中午12時許、翌(26)日上午11時4分許、同月29日上午10時30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61萬元、51萬元、40萬元至上開帳戶。
二、案經邱瑞連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張育銓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邱瑞連於警詢及偵查之證述相符,復有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成功派出所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告訴人匯款至被告上開帳戶之客戶交易明細表及被告上開帳戶之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以幫助詐欺取財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且為幫助犯,請依同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檢察官陳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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