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798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許智傑 債務人 劉志豪 債務人 陳美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件支付命令關於「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陸萬壹仟肆佰壹拾柒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陸萬壹仟肆佰壹拾柒元」。
本件支付命令關於「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整」之記載,應更正為「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整」。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