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4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二八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九四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肆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論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被告甲○○為警查扣安非他命一包(毛重零點四公克),係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復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毛重零點四公克),有臺中市警察局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中市警刑(四)字第六九號報告書所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照片各一紙在卷可稽,核係屬違禁物且為毒品,並為被告供承在卷,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並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吳崇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