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上字第258號

上訴人 王偲豪

被上訴人台莊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莊資產管理開

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國瑛

被上訴人 曾金龍

郭憲紘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蕭嘉甫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2年度勞上字第11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第三審後,被上訴人台莊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莊資產管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劉國瑛,茲據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核無不合,先予敘明。

二、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人對於原法院112年度勞上字第116號判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業經原法院於民國113年9月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7日內補正,並於同年月19日寄存送達於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光派出所,其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惟經本院於同年12月19日以113年度台聲字第1250號裁定予以駁回,此項裁定已於114年1月8日寄存送達於同上派出所,有送達證書足據,茲迄未補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爰予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吾

法官高榮宏

法官蔡孟珊

法官藍雅清

法官陳靜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蔚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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