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2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2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25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郝富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郝富順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2年9月30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157,007元未給付,其中41,634元為消費款;111,773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號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41,634元│102年10月1日起至│百分之20│無│無││││清償日止││││└─┴─────────┴──────────┴──────┴──────────┴──────────────┘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