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314號
抗告人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謝文雄 (兼送達代收人)
相對人
即被告 黃威愷 即笑笑亭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本件授信約定書第19條確有合意以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管轄法院,係因蓋章時與上行文字重疊,致有誤解,本件鈞院實具有管轄權,為利本件債權維護及俾利訴訟程序進行,懇請鈞院依法受理等語。
二、經核抗告人重行提出之授信約定書與卷附授信約定書影本相符,堪信為真,又抗告人所提出之授信約定書第19條確有合意以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約定,故其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應認為有理由,原裁定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