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82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828號聲請人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丙○○相對人乙○○
18樓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中關於「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新台幣貳萬陸仟參仟肆佰肆拾肆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新台幣貳萬陸仟參佰肆拾肆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7月1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