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882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莊柏林 律師被告甲○○○
乙○○丙○○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清文 律師複代理人 溫思廣 律師
孫大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7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7月21日
書記官楊舒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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