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附民字第210號原告甲○○
乙○○被告丙○○
威達有線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富源 被告祐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宜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張國忠
法官陳思成法官滕治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佳雯中華民國95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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