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建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建字第75號原告甲○○
號訴訟代理人 江松鶴 律師複代理人 孔令則 律師被告隨心園造景有限公司
2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張建鳴 律師
王泓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7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7月21日
書記官楊舒惟